(2014)甬余执民字第3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信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信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熊志荣,倪红梅,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刘军林,沈玲芬,刘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315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代表人:王仲辉。被执行人: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志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信诚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熊志荣。被执行人:倪红梅。被执行人: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志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军林。被执行人:沈玲芬。被执行人:刘东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执民字第3150-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8日10时起至2015年10月29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刘东海名下的余姚市泗门镇滨江小区B区10幢302室的房地产。2015年10月29日郑彩凤(公民身份号码:××)以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刘东海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泗门镇滨江小区B区10幢302室的房地产(附加空层一间,房产证号:余房权证泗门镇字第××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余国用(2013)第102**号]归买受人郑彩凤所有,上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郑彩凤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彩凤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