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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化野与林日浓、韩士泮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化野,林日浓,韩士泮,林传活,韩邦信,林万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林化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建成。被告林日浓。被告韩士泮。被告林传活。被告韩邦信。被告林万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学满,代理以上五被告。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化野诉被告林日浓、林万玲、韩士泮、韩邦信、林传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林日浓、林万玲、韩士泮、韩邦信、林传活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谦雁人民陪审员  曹高锋人民陪审员  蔡瑞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冰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