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林化野与林日浓、韩士泮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化野,林日浓,韩士泮,林传活,韩邦信,林万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林化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传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建成。被告林日浓。被告韩士泮。被告林传活。被告韩邦信。被告林万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学满,代理以上五被告。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化野诉被告林日浓、林万玲、韩士泮、韩邦信、林传活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林日浓、林万玲、韩士泮、韩邦信、林传活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谦雁人民陪审员 曹高锋人民陪审员 蔡瑞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冰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