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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弋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周小扣、谢生炳与无为县人民政府、无为县水务局确认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扣,谢生炳,无为县人民政府,无为县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弋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周小扣,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谢生炳,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水产品养殖户,住安徽省无为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黎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袁发林,县长。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昊,法制办员工。被告:无为县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李港生,局长。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小扣、谢生炳诉被告无为县人民政府、无为县水务局确认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小扣、谢生炳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扣、谢生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小扣、谢生炳负担。审 判 长  朱顺旺人民陪审员  朱臣孝人民陪审员  苏文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