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代慧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代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孙代慧。委托代理人张莹、徐旭。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曾凡武。委托代理人高伟(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代慧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代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代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孙代慧负担。审判员 邹艳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凌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