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天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5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天福,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福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观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陈天福到本市一小区某房间外,趁失主吴某某未关门之机,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放在客厅椅子上的一个粉红色挎包。被告人陈天福作案得手后,逃至该小区1栋楼下的围墙边时被失主及小区保安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对追回挎包进行清点,内有现金1397元(已发还失主)。被告人陈天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刑初字第00903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失主吴某某陈述材料,证人王某某、俞某某、汪某某的证词,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及清点笔录、发还清单、被告人陈天福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现金13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天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天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天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永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