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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608号原告董某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杜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