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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尧、赵悦锋、马朋飞、张会俭、石家庄市龙江泵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张尧,赵悦锋,马朋飞,张会俭,石家庄市龙江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尧被执行人赵悦锋被执行人马朋飞被执行人张会俭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龙江泵业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尧、赵悦锋、马朋飞、张会俭、石家庄市龙江泵业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裕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全海执行员  李健康执行员  刘荣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云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