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铭、吴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铭,吴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377号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郭伟钊,该公司职员。被告:吴铭,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被告:吴惠芬,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铭、吴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铭、吴惠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