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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04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翟延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延贵,翟晓宇,张俊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4623号申请执行人:翟延贵,男。申请执行人:翟晓宇,女。法定代理人:翟延贵,系申请执行人翟晓宇父亲,自然情况同申请执行人翟延贵。申请执行人:张俊荣,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玉官,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号。负责人:周宏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翟延贵、翟晓宇、张俊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庄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42318.85元及利息、执行费5446(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庄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贤永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