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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国军与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军,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04号原告袁国军,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山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少辉,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刘沃村南郑家门33号,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国军诉被告河南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五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国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国军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