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谭玉珍、于长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玉珍。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长涛。委托代理人谭玉珍,于长涛妻子。上诉人谭玉珍、于长涛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依法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玉珍、于长涛与宋文秀(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0)旅民初字第2370号作出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二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晓梅审判员 周伯吉代理审理员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