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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青海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阜外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海,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阜外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062-1号申请执行人李青海,男,汉族,1953年5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建兴路**号***室。委托代理人杜德海、黄庆美,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C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1号楼2305室。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阜外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东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千里,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李青海与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成都阜外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青海的债权为72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65828元,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XJ3**号、闽DZG3**号、闽D821**号、闽DKL2**号、闽DKL3**号、闽DKL2**号车辆已有多起案件轮候查封,未实际扣到车,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