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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李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35-1号申请人王玉珍,女,1952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昌龙,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王玉珍与李昌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昌龙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刁军生审判员  户志刚审判员  朱永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