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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中文、陈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文,陈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文,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上海市宝山区(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陈奇,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上海市宝山区(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王中文与被执行人陈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奇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中文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奇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无银行存款、工商等可共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沪F×××××车辆及上海市宝山区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初步协商方案,申请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周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审 判 长  兰祖云审 判 员  周荣鑫代理审判员  刘少青二〇一五年十一���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怀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