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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亚、黄冈市豪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黄冈市豪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黄冈市豪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王亚。被告:黄冈市豪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惠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红,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诉被告黄冈市豪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