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亚、黄冈市豪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黄冈市豪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黄冈市豪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王亚。被告:黄冈市豪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惠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兴红,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诉被告黄冈市豪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