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曹×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79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羁押。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于2015年8月19日1时许,在北京某出站口外柱子旁,趁被害人王x熟睡之机,扒窃被害人王x的酷信通牌f888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元,后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具有如实供述、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传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