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金亮与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亮,张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47号原告:胡金亮,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露,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亮与被告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亮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金亮撤回对被告张露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金亮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