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金亮与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亮,张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847号原告:胡金亮,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露,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亮与被告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亮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金亮撤回对被告张露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金亮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