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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杨俊明与郭思萍、陈礼习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明,郭思萍,陈礼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53-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明,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思萍,女,199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礼习,男,199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明与被执行人郭思萍、陈礼习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郭思萍、陈礼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思萍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俊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执行费人民币350元;责令被执行人陈礼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郭思萍、陈礼习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9月7日、11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郭思萍、陈礼习有银行存款以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5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郭思萍、陈礼习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但冻结到的余额仅有几十元,没有扣划价值,本院未予扣划;3、于2015年10月16日将被执行人郭思萍、陈礼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郭思萍、陈礼习的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俊明于2015年11月11日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