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蒋东海与被告石露、唐寅才、罗清艮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东海,石露,唐寅才,罗清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蒋东海,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首仲,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石露,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寅才,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清艮,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东海与被告石露、唐寅才、罗清艮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东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东海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