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某因刑事犯罪产生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810号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281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孟宪春执行员 郑世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