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民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云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传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张云祥,王传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潍坊市升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金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鹃,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祥,司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传江,司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庆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姗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升发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云祥、王传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潍坊市升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静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