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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昝小敏与胡鹏鹰、刘道群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小敏,胡鹏鹰,刘道群,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240-1号申请人昝小敏,女,汉族,1974年8月3日生,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胡鹏鹰,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刘道群,女,汉族,1977年10月8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刘伟。本院在审理昝小敏诉胡鹏鹰、刘道群、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昝小敏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鹏鹰、刘道群、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人民币330万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昝小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胡鹏鹰、刘道群、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人民币330万元。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转移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蕙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