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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小美、王太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美,王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美,女,汉族,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执行人王太华,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陈小美与被执行人王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太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43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04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下文。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