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惠振江XXX与西安石膏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生,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生,农民。被执行人西安石膏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中村**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厂厂长。惠某某、李某某与西安石膏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惠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533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石膏厂给付申请执行人惠某某、李某某人民币70000元。对于未履行部分,被执行人西安石膏厂向申请执行人惠某某、李某某作出还款计划且正在履行中。经询申请执行人惠某某、李某某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蓝执字第002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再行恢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代理审判员 王 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