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骏卓制衣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前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骏卓制衣有限公司,东莞市前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骏卓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综合开发区厂房。法定代表人:薛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飞,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沛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前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东正一街*号*楼。法定代表人:罗向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翁一菊,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大理人:林广发,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骏卓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卓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前景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骏卓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前景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前景公司和骏卓公司存在交易往来,前景公司为骏卓公司提供货物,并按约定履行了送货义务。后经双方核算,骏卓公司拖欠前景公司货款101724.87元未付。骏卓公司承诺上述货款于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71724.87元,分23期偿还,从2014年8月份开始,每月支付3118.47元。但骏卓公司未按承诺付款,至今尚拖欠前景公司案涉货款101724.87元。前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骏卓公司立即向前景公司支付货款101724.8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骏卓公司负担。骏卓公司向原审法院辩称:确认尚欠前景公司货款84513.23元,其他款项与骏卓公司无关,应当予以扣减。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前景公司与骏卓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向骏卓公司供应纽扣等货物。前景公司主张,截至2014年7月16日,骏卓公司尚欠前景公司货款101724.87元未付,其中包括骏卓公司的欠款84513.23元,第三人俊雅公司的欠款17211.64元。前景公司还主张俊雅公司为骏卓公司的下属公司,骏卓公司同意偿还俊雅公司的欠款,前景公司与俊雅公司交易的送货单已被骏卓公司全部收回,故无法提供相应送货单。前景公司提交了与骏卓公司往来的送货单、还款承诺书(无原件)证实其上述主张。骏卓公司对前景公司主张的欠款84513.23元予以确认,对前景公司主张的俊雅公司欠款17211.64元不予确认,表示与骏卓公司无关。前景公司主张骏卓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审法院限期骏卓公司对案涉付款情况进行核实,骏卓公司未予回应。以上事实,有前景公司提交的还款承诺书、送货单,及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骏卓公司与前景公司发生贸易往来,至今尚欠前景公司货款84513.23元的事实,有还款承诺书、送货单等为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前景公司主张骏卓公司同意偿还俊雅公司与前景公司交易的货款17211.64元,并表示俊雅公司为骏卓公司的下属公司,但其仅提交还款承诺书(复印件)证实,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骏卓公司对此不予确认,故前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原审法院对前景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骏卓公司至今未支付前景公司案涉货款84513.23元,损害了前景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对前景公司要求骏卓公司支付货款84513.23元的诉请,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限骏卓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前景公司支付货款84513.23元;二、驳回前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167元,由前景公司负担197元,骏卓公司负担970元。上诉人骏卓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骏卓公司与前景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前景公司对骏卓公司提供的纽扣货物,经对账骏卓公司确认欠前景公司货款84513.23元,对账后骏卓公司于2014年11月向前景公司支付了4513元,故骏卓公司尚欠前景公司货款应为80000元,相关已付款项应当判决书中扣减,综上请求本院:1.在原审判决第一项中扣减45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前景公司承担。上诉人骏卓公司二审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上诉人前景公司针对骏卓公司的上诉请求,向本院口头答辩称:骏卓公司上诉理由没有依据,双方对账后,骏卓公司从未支付任何款项,因此不存在支付4513元,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有据。被上诉人前景公司二审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骏卓公司以对账后于2014年11月向前景公司支付了4513元为由,上诉请求在原审判决第一项中扣减451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院依法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骏卓公司主张对账后于2014年11月向前景公司支付了4513元,前景公司不予认可,骏卓公司只有自己的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对骏卓公司主张不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本案证据证据能够证明骏卓公司尚欠前景公司货款84513.23元。骏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骏卓公司向前景公司支付货款84513.23元,符合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骏卓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骏卓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骏卓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潮辉审 判 员 胡晓婷代理审判员 邹凤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志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第7页共9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