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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传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传典,郭军政,张召东,付景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方传典,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郭军政,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召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景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传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部分款项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处理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齐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