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民初字第2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某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某某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934号长民初字第2934号原告:苏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某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某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50元及多收取的9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孟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