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景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231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李娜,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王鲤峰,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林景玲,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希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