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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江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97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江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启吕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朱某人民币50000元。因被执行人江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元及迟延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江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已扣划被执行人江某银行存款29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到位47100.00元及迟延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吕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