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雷元第与房县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元第,房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281-1号原告雷元第,市民。委托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调解。被告房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西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李锐,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元第与被告房县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院已审理的蔡青明与房县公路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与本案属同一类型案件,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智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