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一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翠平与李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平,李春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155-2号原告王翠平,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波波。被告李春玲,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春玲的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平撤回对被告李春玲的起诉。审 判 长 郑 蕾审 判 员 姜甜甜人民陪审员 刘庆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