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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一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翠平与李春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平,李春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155-2号原告王翠平,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波波。被告李春玲,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春玲的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平撤回对被告李春玲的起诉。审 判 长  郑 蕾审 判 员  姜甜甜人民陪审员  刘庆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