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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英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太军与四川金璧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太军,四川金璧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英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蒋太军,男,生于1977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四川金璧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朋,经理。蒋太军与四川金璧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太军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金璧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蒋太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杰执行员 张宗建执行员 陈良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忠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