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浚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X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浚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9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0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10月30日经浚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杨X酒后驾驶豫F576**小型轿车沿浚县黎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北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杨X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015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杨X酒后驾驶豫F576**小型轿车沿浚县黎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北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X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庭审时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证实已查明事实的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X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