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4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东辉与高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辉,高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177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辉。被执行人高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辉与被执行人高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兰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