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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良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良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588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26号。法定代表人高仲,经理。被告何良学,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良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