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茂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忠涛与被执行人张树凯、喻美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涛,张树凯,喻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茂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崔忠涛,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民意乡公营子村被执行人张树凯,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幸福村。被执行人喻美男,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茂兴镇幸福村。申请执行人崔忠涛与被执行人张树凯、喻美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茂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树凯、喻美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崔忠涛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树凯、喻美男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树凯、喻美男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树凯、喻美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忠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树凯、喻美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忠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凡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