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闲林街道方家山社区星洲翠谷花苑业主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闲林街道方家山社区星洲翠谷花苑业主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杭州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社区13组王步街44号。法定代表人:谢磊,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天舒,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38号319室。法定代表人:胡亮亮,总经理。被告:杭州市闲林街道方家山社区星洲翠谷花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林中路133号。负责人:施伟,主任。原告杭州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都公司)诉被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安公司)、杭州市闲林街道方家山社区星洲翠谷花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星洲花苑业委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都公��的委托代理人徐天舒、宇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星洲花苑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亿都公司起诉称:2012年9月30日,宇安公司与星洲花苑业委会签订《星洲翠谷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由宇安公司为星洲翠谷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2年9月30日12点至2013年9月30日12点;小区公共能耗费由宇安公司向业主收取后,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前述合同到期,宇安公司撤出小区,但对小区9月30日前的公共能耗费尚欠59556.94元未予缴纳,且对服务期间的小区垃圾也未予清理。2013年9月30日,星洲花苑业委会与亿都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亿都公司为星洲翠谷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进入小区提供服务。为保障小���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经社区和物管部门协调,原告先行替宇安公司垫付了前述公共能耗费,并支付了垃圾清运费3000元。嗣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支付该笔费用,但两被告均相互推诿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公共能耗电费59556.94元、垃圾清运费3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费用的利息损失5503元(从垫付之日2013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5月27日,之后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为证明前述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用以证明星洲花苑业委会与亿都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事实;2.星洲翠谷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一份,用以证明星洲花苑业委会与宇安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2012年9月30日12点至2013年9月30日12点的事实;3.国网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供电公司机打发票二份,用以证明原告为二被告垫付2015年8月20日至9月20日电费的事实。4.闲林镇城管中心《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清理宇安公司遗留的建筑垃圾垫付款项3000元的事实。宇安公司答辩称:小区的公共能耗电费系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本案讼争的59556.94元能耗电费缴款时,宇安公司已撤出,故应由入场接管的亿都公司代收代缴。而根据宇安公司与星洲花苑业委会签署的《星洲翠谷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第24条第3项的约定,小区公共能耗费由业主委员会支付,故该费用不应由宇安公司承担;至于垃圾清运费并未真实发生,故不应要求��宇安公司承担。被告星洲花苑业委会未作答辩。经质证,宇安物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3组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和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9月30日,宇安公司与星洲花苑业委会签订《星洲翠谷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由宇安公司为星洲翠谷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书第二十条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2012年9月30日12点至2013年9月30日12点;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约定:……,2、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高层和多层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平方米1.5元(含电梯能耗费)向物业或物业使用人收取��3、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4.小区公共路灯、背景音乐、中央水系(喷泉、游泳池)、二次加压供水所产生的电费及水量损耗等单独开支,由甲方在经营性收入中负责支出。第二十七条本小区小高层、高层楼房电梯能耗费、维护费、年检费由乙方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合同双方还就其他合同内容作出了约定。前述合同到期,双方未能续约。2013年9月30日,星洲花苑业委会与亿都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亿都公司为星洲翠谷花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为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进入小区提供服务。宇安公司撤出小区,但对小区9月30日前的能耗电费尚欠59556.94元未予缴纳,且有遗留在星洲翠谷三期装修建筑垃圾未予清理。经社区和物管部门协调,原��于2013年10月1日代为缴付了前述能耗电费59556.94元,并于2013年11月支付了垃圾清运费3000元。嗣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要求支付该笔费用,但均无果,遂涉讼。本院认为:宇安公司与星洲花苑业委会签订《星洲翠谷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双方约定高层和小高层由宇安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该物业费包含电梯能耗费,而根据双方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小区小高层、高层楼房电梯的能耗费由宇安公司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依据前述合同约定,宇安公司对双方合同期内小区小高层、高层楼房电梯的能耗费承担缴付义务。但宇安公司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缴款义务,并及时清理服务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亿都公司作为星洲花苑小区的服务公司,为了避免小区业主利益受损,同时避免宇安公司逾期违约金损失扩大,于2013年10月1日向国网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供电公司缴付电费,并在2013年11月为宇安公司支付合同期内遗留建筑垃圾的清理费用,从而代替宇安公司清结了电费缴付和垃圾清运费。据此,应认定亿都公司与宇安公司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故亿都公司要求受益人宇安公司偿还代缴电费59556.94元、垃圾清理费3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亿都公司主张星洲花苑小区业主因前述付款行为发生后,直接受益,故要求星洲花苑业委会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宇安公司主张前述电费费用系由物业服务公司代收代缴款项,垃圾清理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应由其承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亿都物业要求星洲花苑业委会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款项62556.9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59556.94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5.35%从2013年10月1日计算至2013年11月30日,以62556.94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5.35%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杭州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被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