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与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胡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830号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负责人姚某,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覃宁斌、黄靖耕,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诉被告胡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08元,同时原告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经本院院长批准减免部分,本案实收25元,由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