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万民初字第0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润红与赵奕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红,赵奕涛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万民初字第01819号原告王润红,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阳曲县。委托代理人田艳军,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奕涛,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刘炜,山西艾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润红诉被告赵奕涛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润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艳军,被告赵奕涛的委托代理人刘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润红诉称,被告父亲赵兴国2015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为保证债权实现,赵兴国用诉争房屋作为抵押,并将有关房屋手续交由原告。2015年8月2日,赵兴国自杀身亡,被告作为赵兴国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原告享有抵押物优先实现债权的权利。被告现居住在该房,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就此事沟通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继承范围之内承担清偿二十五万元(250000元)债务,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华苑四期房屋由原告优先受偿;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当由被继承人清偿而尚未清偿的财产义务进行的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被告赵奕涛系赵兴国的法定继承人,赵兴国生前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华苑四期经济适用房屋。被告赵奕涛并未明确表示对该房是否继承,事实上,被告赵奕涛并未形成继承事实,继承最终未完成,现原告诉请由被告赵奕涛偿还赵兴国的债务,被告赵奕涛还不具备债务人条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赵奕涛主张其父生前已将该房屋赠与自己,该赠与协议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在被告赵奕涛实际继承遗产后,可另行起诉。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润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全林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