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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797-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797-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谢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志勇,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53-1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认为:“网易云音乐”平台由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独立运营,网易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是否适格被告的问题,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且上诉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依据该被告来确定管辖是错误的。网易雷火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本案应依法裁定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院审理。综上,请求: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53-1255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诉讼请求,酷狗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公证书显示被诉侵权行为与网易公司的关联性,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酷狗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于网易公司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的问题,涉及到网易公司是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或侵权责任的承担人,涉及酷狗公司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应通过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活动,即实体审理解决,同时网易公司所述网易雷火公司并非本案被告,依据网易雷火公司确定管辖,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网易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梁国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