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青海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与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60号申请人青海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峰。被申请人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刘文超。本院在执行青海纵横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海西龙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 谦审判员 赵 海 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正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