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双与徐祥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九,徐祥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87号原告:吴双九,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法定代理人:胡孔英。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祥东,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负责人:赵崇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九与被告徐祥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双九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双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双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7元,予以减免。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