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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盘中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册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姜威(WILLIAMBINGHAMJOHNSON),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范文辉、邵燕萍,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梁运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兵,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盘中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协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盘锦东方银座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07.8181万元,现已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费用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盘中民三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郭 静审判员 杨俊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