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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美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02号原告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丰迎公寓6#703室。法定代表人朱建龙,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开文,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收取。被告林美兰,女,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碧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