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关发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244号原告陈关发。委托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清,局长。委托代理人熊坚,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关发与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井申及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周勇华、委托代理人熊坚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关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关发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关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关发负担。审 判 长 李向阳代理审判员 姚梦悦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