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法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史同勋与李宗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同勋,李宗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史同勋,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东万古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李宗振,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滑县万古镇杜庄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史同勋申请执行李宗振追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宗振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