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士亮与沭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士亮,沭阳县人民政府,陈士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50号原告陈士亮。委托代理人周光罗,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苏州路1号。法定代表人卞建军,该县县长。出庭负责人孙其泉,该县副县长。委托代理人王俭,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士俊。原告陈士亮诉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陈士俊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士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光罗,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孙其泉及委托代理人王俭,第三人陈士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士亮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士亮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士亮负担。审 判 长 周丽丽代理审判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于元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桐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