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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广视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澳博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耀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澳博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广视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耀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澳博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5楼)。法定代表人刘耀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广视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大新镇海坝路。法定代表人金声(JINJESSESHENG),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耀伟(LIUYAOWEI),澳大利亚籍。上诉人南京澳博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广视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耀伟(LIUYAOWEI)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京澳博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未将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送达被上诉人刘耀伟(LIUYAOWEI),导致其答辩权丧失,程序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将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分别邮寄送达刘耀伟的中国境内住所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地址,并附手机号码,但手机长期无人接听,其所在公司也不收取相关材料,导致相关材料无法送达。同时,原审法院审理中责令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刘耀伟到庭接受调查,但刘耀伟拒不到庭接受调查。因此,虽然刘耀伟未收取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视为原审法院已经向刘耀伟送达了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并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两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苏州广视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