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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连志兴与马富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志兴,马富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连志兴,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明溪县。被执行人马富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连志兴与被执行人马富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9232元及支付自2014年9月3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受理费29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富源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也没有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目前无财产可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