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祥、张洪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祥,张洪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48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祥,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达斡尔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张洪莉,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洪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三河市区北城第九中学北侧格兰香榭小区6号楼6-1-1503号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洪莉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洪莉名下的三河市区北城第九中学北侧格兰香榭小区6号楼6-1-1503号房屋(产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泃字第××号)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